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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16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委、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其他各类煤炭生产矿井、煤炭基本建设矿井。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及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煤矿企业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新投产矿井能力未经核定的按设计能力),基本建设矿井按设计能力存储,存储标准为: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矿存储60万元;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存储80万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储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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