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166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开采类型和设计生产能力,分档存储。
1.露天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2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2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