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用安徽”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企业简介、建设内容、技术可行性方案、项目资金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其他相关资料(如银行授信等级,信用荣誉证书、行业认证)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着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对报送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审定,并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条 资金下拨采取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两种形式,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联合行文直接拨付;市、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联合行文下达预算指标,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文件,于10日内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 “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向所在市县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计划,并追回资金。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并拒不整改的,回收专项资金,并取消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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