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879号)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信用建设,实现“信用安徽”建设目标,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总体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用于“信用安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引导为主,培育市场,示范优先,择优扶持。专项资金安排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信用安徽”建设,有利于培育信用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发挥各类信用组织对中小企业信用增级和区域信用环境改善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社会信用秩序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
第五条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支持“信用安徽”重点项目建设。包括:
1、以“十万企业信用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企业联合征信项目;
2、诚信企业信用内控制度建设示范项目;
3、企业信用协会组织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示范项目建设;
4、信用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
5、市县联合征信系统建设项目补助;
6、综合示范项目。包括市县区等特定区域为范围的“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基地等;
7、信用文化体系方面的示范项目,包括信用文化宣传和教育项目等。
第二章 “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六条 每年度“信用安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由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重点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