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市、县交通部门应以省交通厅、财政厅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八月中旬前将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联合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按照轻重缓急,特事特办的原则选择项目联合上报国家交通部、财政部。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交通部下拨的中央补助我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按照财政部、交通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标到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同级财政、交通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并由同级交通部门按月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上一级交通、财政部门。由省交通厅按月汇总后报交通部,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各市、县交通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市、县财政、交通部门应于次年1月20日之前将项目资金结转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交通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交通部门将审批后的决算报送省交通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市、县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真务实做好工作,加强公路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工程的实施管理。对上级部门拨付的车购税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重点市、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联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