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22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切实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将资金额度分解并通知各市、县交通、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