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采矿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边坡失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恢复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矿区水均衡破坏等治理。
(四)因采矿活动形成危损尾坝、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五)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加强监督,对重要矿区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质遗迹保护。主要是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保护。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重要价值的典型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地貌景观或现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治理的方案和保护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地质地貌,并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效果明显。
三、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省直属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项目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山地质环境或地质遗迹保护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项目的立项依据、工作范围和起止时间。
(三)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续作项目需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以及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四)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
(七)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技术力量、近年完成同类项目及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等内容
三、每个项目的单位法人登记证、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资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市、县矿山企业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直属矿山企业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应对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采矿权灭失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国土和财政部门确定承担单位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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