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5]54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属矿山企业: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督,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4〕84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规定》(财建〔2004〕84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的形式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按照“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点支持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保护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减少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发展。
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