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共伴生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和工业性试验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开采小于可采厚度和低于工业品位矿石,对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整合资源,有效治理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科学综合开采水平的保护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所采用的工艺和技术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二、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探采行为,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的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三、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省直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项目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立项依据、工作范围和起止时间;
2、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续作项目需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以及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3、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4、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分析;
5、经费预算及来源;
6、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年完成同类项目及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等内容
7、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实施后可能对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等。
三、每个项目的单位法人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市、县矿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直属的矿山企业,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矿产资源保护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是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补助性投入,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