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5]4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属矿山企业:
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督,根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1]809号)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3]109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矿产资源保护,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规范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规定》(财建[2003]10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的形式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贯彻“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密切结合。
三、体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并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并重。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