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财会人员是否按财经制度要求配备齐全,内部监控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三)是否有擅自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用途和标准的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
(五)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项目学校。
(七)对州、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州委、州政府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概预算、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州县教育局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学校和单位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学校和单位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需要。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随时对各县校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审计监督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