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州经委、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拟定的《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
(州经委 州监察局 州政府法制办)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级经济委员会(减负办),监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经委(减负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有关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州级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州经委(减负办)负责管理和协调;县级及其以下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本县经济商务局(减负办)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
本规定所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委、商务、国资委、财政、交通、农业、林业、畜牧、公安、物价、国土、建设、审计、环保、水利、统计、民政、文化、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