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四、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外事、侨务、台务、贸工、公安、工商、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或者由市政府委托市外事部门召集。
第六条 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深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的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市外事部门组织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市外事部门报市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