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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在审核、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社区劳动保障站应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参保居民登记、变更等信息真实。学校、幼儿园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其登记、采集的参保人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学校、幼儿园故意伪造、篡改居民参保信息,使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参保或者享受政府补助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拒绝居民参保,追回已享受的政府补助和已发生的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第三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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