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3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昆 明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章的拟定和宣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规划审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负责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负责医保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确定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其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征缴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和《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的发放,负责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医保业务和资料复核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