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符合条件执法人员资料统一报同级人事、法制部门,由人事、法制部门对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对下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已经完成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分解的基础上,依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促使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工作台帐,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即将制定的《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及时出台我市的案件评查规定。
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和分析工作,按照省政府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统计汇总后,形成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书面统计分析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对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