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17号 2008年2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及目标
(一)2008年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259人以内,其中: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21人。
(1)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9人;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2人;
(3)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4人;
(4)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人;
(5)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
(6)工矿商贸其他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9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795人,其中,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6人。
3.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46人。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3人。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4人。
(二)全区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77起;全区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为0起。
二、设定原则及依据
(一)按照国家下达给我区的2008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按前5年(2003年至2007年)各盟市实际完成数平均数占60%比率,前4年(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为前3年)自治区下达给各盟市控制考核指标平均数占40%比率之和占全区同口径该指标计算的权重,并适当考虑2007年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各地区2008年各项控制目标。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相对指标,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以后另行下达。
(三)上述有关统计指标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标解释,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按季度公告,年终统一核算。
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