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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费用收缴
  各区发生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划入各区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
  (二)管理使用
  1、各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封闭运营,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
  2、资金可按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资金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3、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收缴;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支付并按村、人立户记帐建档。
  五、给付时间和标准
  (一)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向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始领时间:超过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一次性参保缴费的次月领取;尚未达到规定年龄的,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领取。
  (三)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100元。今后随市区经济发展、物价指数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六、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按个人实缴费用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计息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帐户的退出
  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出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个人自谋职业的,可按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的继承
  1、被征地农民在未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之前死亡的,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之和。
  2、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
  (四)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七、其他
  (一)年龄在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也可用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在征地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仍按现行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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