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所拟的《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凡在市区范围内,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未农转非的,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适用对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1.8万元,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筹集。其中:0.6万元作为个人缴纳部分; 0.6万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0.4万元作为调剂金;0.2万元作为风险准备金。
三、对象的核准与手续的办理
以区为单位,统计、填报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定,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再将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到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按规定条件给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四、费用收缴和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