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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全市有效法律印章进行更换的批复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全市有效法律印章进行更换的批复
(宜府字〔2007〕68号)


市公安局:

  报来《关于对全市有效法律印章进行更换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8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全市有效法律印章进行更换。现批复如下:

  一、更换范围

  全市所有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有效法律印章必须进行更换并入网,原则上在当地进行。

  二、时间安排

  1、2008年1月15日-2008年2月14日,全市公安系统、工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首先更换有效法律的印章。
  2、2008年2月15日开始,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3、2008年3月15日-4月14日,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4、2008年4月15日-2008年5月14日,各县(市、区)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检察院、法院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5、2008年5月15日-2008年6月14日,各县(市、区)委部门、县(市、区)直单位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6、2008年6月15日-2008年7月14日,全市各企业单位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7、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14日,全市各群众团体、工商联、民主党派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8、2008年8月15日-2008年9月14日,全市各院校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9、2008年9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全市新闻系统和省属有关系统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10、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1月14日,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11、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2月14日,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换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印章刊刻价格请按物价部门审批有关程序报批执行。

  特此批复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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