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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征地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征询意见的期限;
  7、其它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提出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必要修改,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批准公告15日内,市征地事务机构应按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征地费用由下列构成: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征地费用扣除征地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征地调节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征地费用标准为一级地段22.2万元/亩,二级地段18.8万元/亩,三级地段13.7万元/亩,四级地段9.6万元/亩(级别划分见附图)。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地段2.4万元/亩,二级地段2.1万元/亩,三级地段1.8万元/亩,四级地段1.5万元/亩;征地青苗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征地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被征土地农业人口计算,年龄未满16周岁的1万元/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3万元/人(其中,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人,统筹基本生活保障费1.8万元/人);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和不可预见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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