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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组织报批和实施: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委托征地事务包干等手续。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项目用地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土地的权属、各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提出征地预案。
  (三)征地预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报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用地单位应与市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征地事务包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费用。
  (五)申请用地单位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征地包干协议、资信证明、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土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户外装潢、核发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将冻结办理有关事项在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
  (七)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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