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同时向社会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一、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77号)、《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沈政法发[2007]10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决定应与需要纠正的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实行“有过错推定”。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评议审定。
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五种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分为五个阶次适用自由裁量权。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下限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