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条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0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养父母)和未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和职业班就读的子女)。
第六条 :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四) 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
(五) 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属于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 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
方案一:
3、 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7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6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70-8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60-70元。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
4、 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11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80-9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90-100元。
方案二:
3. 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30%计发。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0%计发。按上述标准计发后,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4. 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40%计发。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0%计发。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选择其中的一个方案。无论按方案一或方案二的标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停止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生活)补贴的规定。
第七条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逝世后,凡符合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论居住户口在何地,均应在选择的方案一或方案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