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6号)规定: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六)2006年,我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6〕11号)重申:国有企业在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有关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发给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退役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国家人事部等部门联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话答复〉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5号)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国有困难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
(二)我厅等部门联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33号)规定: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
三、对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六)款的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其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已经置换,所以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已满规定年限且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以内、原在单位时已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在规定医疗期的人员,属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将其推向社会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纠正;属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严格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第一条第(四)款第7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