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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监管办法

  (四)监督考核周期。根据日常监督考核内容分别以月、季、半年为检查周期,分析周期为一年,实行年度评价。

  (五)监督考核结果。日常监督考核应形成监督考核结果汇总表和监督考核综合报告,由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报告包括:监督考核工作情况、监督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公共汽车服务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分类下达、督办和回复意见的审查及上报工作。负责对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工作。

  2、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涉及公共汽车服务方面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回复意见的起草,对涉及行业服务管理内容的建议、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将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3、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公共汽车服务方面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核实,服务改进措施的制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等工作。

  (二)投诉处理。

  1、投诉处理内容。违反《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规定的行为。

  2、投诉处理程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公共汽车服务投诉事件受理下达,对处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对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和自身受理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回访,并对涉及行业服务管理内容的投诉进行回复;被投诉的公共汽车经营单位对涉及企业内部服务管理的投诉事件进行核实、整改,向投诉人回复,并及时向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上报核实情况和整改结果。

  3、投诉处理结果。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行业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将分析报告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投诉处理数据分析、投诉的主要热点问题和处理投诉的工作措施等。

  (三)满意度调查。

  1、满意度调查标准。依据《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和公众满意度原理制定的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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