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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监管办法


  (四)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区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五)评价结果。企业自我评价应形成评价分数汇总表和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上期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本期评价结果分析,本期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10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行业评价。

  (一)评价标准。执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评价细则》。

  (二)评价组织。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组织行业评价工作,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价组,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评价工作,并在评价前对抽取专家进行统一培训,保证评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抽取专家应采取本企业回避原则。

  (三)评价方法。专家组按照评价的不同专业分成评价小组,每组专家不得少于2人,采取听取企业上期评价整改情况和本期自我评价情况汇报,查看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汇总得分每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

  (四)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开始实施,12月31日前完成。

  (五)评价结果。行业评价应形成企业评价报告和行业综合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评价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于评价完成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行业综合评价报告包括:全行业评价工作组织情况,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全行业服务状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服务管理的措施。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考核。

  (一)监督考核标准。执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公共汽车企业线路运营服务质量综合考评办法》。

  (二)监督考核组织。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实施日常监督考核。

  (三)监督考核方法。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按照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查看原始记录、现场抽样检查和听取社会监督意见等多种方式,定期对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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