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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监管办法

  (三)推动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四)组织公共汽车行业的行业评价,建立评价专家库。

  (五)实施公共汽车行业的日常监督考核。

  (六)负责公共汽车行业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和定期汇总分析。

  (七)定期向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并接受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八)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处理工作,负责回复意见的起草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工作。

  第七条 公共汽车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开展企业自我评价,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自我评价结果,促进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依据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评价细则》,建立完善的服务统计制度,做好原始记录,为企业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三)自觉接受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

  (四)根据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第八条 监管内容。

  《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全部事项,重点为:运营设备、运营服务、运营调度、运营场站、投诉受理、广告。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九条 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一)评价标准。执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评价细则》。

  (二)评价组织。各经营单位应建立主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我评价小组,开展本单位自我评价工作。

  (三)评价方法。自我评价小组成员可按照评价内容分组,每组评价人员不得少于3名,采用查看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汇总得分每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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