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办法


  第十条 行业评价。

  (一)评价标准。执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据《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评价细则》。

  (二)评价组织。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委托天津市出租汽车协会组织行业评价,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价组,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评价工作,并在评价前对抽取专家进行统一培训,保证评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抽取专家应采取本企业回避原则。

  (三)评价方法。专家组按照评价的不同专业分成评价小组,每组专家不得少于2人,采用听取企业上期评价整改情况和本期自我评价情况汇报,查看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汇总得分每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

  (四)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开始实施,12月31日前完成。

  (五)评价结果。行业评价应形成企业评价报告和行业综合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评价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于评价完成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行业综合评价报告包括:全行业评价工作组织情况,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全行业服务状况分析,存在主要问题,加强服务管理的措施。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考核。

  (一)监督考核标准。执行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二)监督考核组织。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实施日常监督考核。

  (三)监督考核方法。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查看原始记录、现场抽样检查和乘客调查等多种方式,定期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监督考核周期。根据日常监督考核内容分别以月、季、半年为检查周期,分析周期为一年,实行年度评价。

  (五)监督考核结果。日常监督考核应形成监督考核结果汇总表和监督考核综合报告,由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报告包括:监督考核工作情况、监督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