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办法
(建公用[2007]1392号)
第一条 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创建和谐行业,依据《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及受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监管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指导、监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业评价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督办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组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依据《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制定、修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评价细则及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三)推动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自我评价。
(四)组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业评价,建立评价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