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建公用[2007]1391号)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创建和谐行业,依据《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的供水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工作,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工作;供水经营单位应在供水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行业评价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督办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供水行业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组织供水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供水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制定、修改供水行业评价细则及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三)推动供水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四)组织供水行业的行业评价,建立评价专家库。
(五)实施供水行业的日常监督考核。
(六)负责供水行业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和定期汇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