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区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五)评价结果。企业自我评价应形成评价分数汇总表和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上期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本期评价结果分析,本期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供气经营单位于9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所属燃气管理部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条 行业评价。
(一)评价标准。执行天津市燃气管理处依据《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适用不同类型企业的《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评价细则》。
(二)评价组织。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委托天津市燃气协会组织行业评价,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价组,负责行业评价工作的实施,并在评价前对抽取专家进行统一的培训,保证评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抽取专家应采取本企业回避原则。
(三)评价方法。专家组按照评价的不同专业分成评价小组,每组专家不得少于2人。采用听取企业上期评价整改情况和本期自我评价情况汇报,查看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汇总得分每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
(四)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开始实施,12月31日前完成。
(五)评价结果。行业评价应形成企业评价报告和行业综合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评价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于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行业综合评价报告包括:全行业评价工作组织情况,全行业评价得分排名,全行业服务状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服务管理的措施。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考核。
(一)监督考核标准。执行天津市燃气管理处依据《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天津市城镇燃气服务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二)监督考核组织。燃气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日常监督考核。
(三)监督考核方法。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查看原始记录、现场抽样检查和用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定期对燃气经营单位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