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燃气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四)组织燃气行业的行业评价,建立评价专家库。
(五)实施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考核。
(六)负责燃气行业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和定期汇总分析。
(七)定期向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并接受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八)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处理工作,负责回复意见的起草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工作。
第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开展企业自我评价,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自我评价结果,促进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制定的《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评价细则》,建立完善的服务统计制度,做好原始记录,为企业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三)自觉接受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
(四)根据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第八条 监管内容。
《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全部事项,重点为:灶前压力、燃气加臭处理、户内设施维修与抢修、管网维护与抢修、设施维护与管理、降压与停气、营业服务、民用瓶装液化气充装、投诉处理。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一)评价标准。执行天津市燃气管理处依据《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制定的《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评价细则》。
(二)评价组织。各经营单位应建立主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我评价小组,开展本单位自我评价工作。
(三)评价方法。自我评价小组成员可按照评价内容分组,每组评价人员不得少于3名,采用查看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汇总得分每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