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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燃气服务监管办法

天津市城镇燃气服务监管办法
(建共用[2007]1390号)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燃气服务水平,创建和谐行业,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单位。

  第三条 燃气供气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管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燃气服务的监管工作,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燃气服务的监管工作;燃气经营单位应在供气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的行业评价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督办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燃气行业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组织燃气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供气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依据《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制定、修改燃气行业评价细则及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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