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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为我区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一次性奖励5000元之外,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10%提取奖金;国内外经营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其佣金和奖金由双方商定。

  (三)属于竞争性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均由受益单位支付;社会公益性引资项目,奖金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四)为鼓励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我区工作,企业有权自主设置并聘任在本企业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按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评审任职资格;应聘调入我区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包括技术工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当地落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解决,聘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因来我区工作而辞去公职的,可以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章 投资保障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土地使用、以及工商登记的全部手续,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须在实施细则中所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鼓励投资产业或项目的,在有关行政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一)投资企业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生产经营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实行从简从轻优惠,建立收费卡制度;除正常税收外,投资企业有权拒绝除政府指定部门或法律授权组织以外任何部门的检查和罚款、收费、摊派。

  (二)外省市区企业迁移到我区登记注册,或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评估、验资,但需办妥两地银行帐户转移手续,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转移到位;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四)工商管理费,投资企业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经营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计收工商管理费。

  (五)对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燃料、通讯、交通等和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信息等社会服务方面,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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