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也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给投资者。
(五)投资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建筑面积的40%可作为商品房。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第九条 其他政策
(一)投资企业享有依照有关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用工、报酬、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权利,以及国家规定的特殊产品以外的产品定价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投资企业在西藏参加商业保险,享受我区低保险费率的优惠。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企业可对机械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四)投资企业生产来料加工的出口型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渡口、铁路、水利建设经营的投资企业、允许合作期内税前优先分享收益。
(六)投资企业经批准与我区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等形式,并享受国家和我区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
(七)投资企业与西藏企业进行合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享受国家有关中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八)合资、合作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为我区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为我区引荐合资、合作项目者(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援藏资金除外,下同),经验资确认后,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给中介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5%-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我区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一年利差。奖励工作由经协部门负责,根据受益单位和银行等部门的证明办理,受奖人员除专事经济协作部门以外的一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