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免征所得税。
(四)对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企业年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同时享受《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六)经批准的合资企业自我区边境贸易口岸进口邻国产品,并在我区销售的,或进口企业自用的邻国产的材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享受国家和我区的边贸优惠政策。从事加工贸易复出口产品的,按国家规定实行保税制度,属边贸范畴的享受边贸优惠政策。
(七)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我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第七条 外贸经营政策
(一)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也可委托我区享有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外省市区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为我区新增出口创汇达到一定额度,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内自产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三)外省市区企业与我区各类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申请自产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四)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五)对兴办鼓励投资产业领域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八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二)投资从事农、牧、林业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予以划拨。
(三)对其它鼓励投资项目,出让年限根据不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减免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我区也可将土地资产作价入股。使用期内,完成投资总额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