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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

  (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

  (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

  (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

  (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

  (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

  (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

  (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

  (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

  (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财税政策

  (一)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区投资者在我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对投资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事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或从事荒山、荒坡、荒滩开发利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到区内乡(镇)及乡(镇)以下投资兴办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七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4、对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税务等咨询业)、技术服务业和物资回收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5、对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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