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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99]3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

  (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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