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牧局、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我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关指标和各县(市、行委)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行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州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率,与各有关县(市、行委)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各县(市、行委)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行委)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行委)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四)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牧局、州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牧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和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行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五、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要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同意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各县(市、行委)政府向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农牧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检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州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州农牧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