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有关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2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有关县(市、行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要作为各有关县(市、行委)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发〔2005〕28号和青政〔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有州监察局和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州政府对各有关县(市、行委)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国家和地方土地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责任目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行委)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附件:
海西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0号)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责任考核办法。
一、按照《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和《海西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0-2010年),各有关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