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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调整,各地都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债随资产走”和“双重转换”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同时,要抓好新组建企业借贷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对企业已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3、“老粮”问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要积极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州级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补偿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资金可纳入当期损益。对撤并或注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粮食购销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既要坚持政策,做好和国资部门的衔接工作,又要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灵活稳妥地解决问题。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改制后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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