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解决“三老”问题
1、“老人”问题
分流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确保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全州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259人,各地区、各企业必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凡需分流富余人员的企业,原则上先进行竞争上岗,对未能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意见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可发给相当于职工个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月收入平均收入在800元左右的实际,测算按照800元的标准发放分流安置补偿金。
各企业要制定出详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制定的方案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既要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又要充分考虑每个职工的利益,要充分听取每个职工的意见,和每个职工见面,使职工了解什么样的人可以留下来以及为什么留下来。
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如企业有能力发放内退期间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退还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具体意见是: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原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由州、县政府分级负责筹措解决;对于破产企业,原则上在破产清偿时优先解决、一次性偿还,清偿资金不足的,由州、县政府分级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州、县政府确实无力承担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欠费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可采取挂账方式解决;医疗保险欠费可从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补助。对原企业管理的遗属,按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前的企业在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后,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放。
各企业要严格核定保留人员具体数量,不得擅自增加保留人数。要尽量压缩不必要的人员和岗位,减少冗员数量,加快企业发展步伐。
2、“老帐”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精神,对2002年3月31日前已审核确认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原企业全部剥离,按照隶属关系实际集中管理。即:州本级、德令哈、都兰、乌兰等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挂账由州粮食局集中管理;对上划为中央直属企业的格尔木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挂账由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其挂账利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省级财政负担。对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进行认真清理,合理界定,待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对已核实确认的企业非政策性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重组保留的企业继续承担;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处理;破产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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