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六、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县、行委及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县、行委,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因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七、申请、审批、审核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各市、县、行委民政局进行审核,并定期上报州民政局审定。
(三)病情危急,确需要及时转院治疗的优抚对象,由本人申请,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可转院,事后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金,并在《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上如实填写,作为审计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优抚对象出国、出境期间发生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以救助。
八、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