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及发放工作。
四、资金筹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争取省财政专项补助、州财政专项安排和社会捐助及其它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二)各市、县、行委财政每年年初根据重点优抚对象实际救助的需要及财力状况,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每年从福利彩票募捐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措施,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
五、资金管理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州级资金由州民政局负责管理,年底州民政局根据各市、县、行委上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进行审定后,将医疗资金下拨到各地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开展救助的各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地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开展医疗救助的各市、县、行委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按计划将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按审批程序批准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可由开展救助的民政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下拨给下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半年核拨一次。
(三)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