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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查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使用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

  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农村优抚对象的救助。

  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2)城市优抚对象的救助。

  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①二级以上高血压;②类风湿;③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要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2、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市、县、行委要根据本意见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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