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6〕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西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海西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卫生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为落实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健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问题,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不享受职工医疗待遇,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并具有海西常住户口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