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处,及时向州政府报告企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五)盐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钾肥产品废料处理检查,防止流入食盐市场,及时向政府报告查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各地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部署,把这一项国家质检总局关注,省质监局具体组织的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二)开展企业调查,建立质量档案。质监部门要深入企业认真细致的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对已建档的企业,要对原有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对未建档的企业,要按照《钾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钾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逐一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通过调查摸底,要掌握钾肥企业数量、规模、质量管理制度、检验能力等最新质量状况,确保每一家企业都有详细的产品质量记录,并纳入统一信息管理,全部调查工作要于7月20日前完成。
(三)采取措施,全面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要始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着力从源头整治、从深层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提高区域监管的有效性,完善钾肥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建立防范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预警机制,形成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中的巡查、调查、处理、报告等基本责任和制度,深入分析研究各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引导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对于辖区内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质监部门要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告州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尽早研究制定有效的整治措施。
(四)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工作的有效性。
(五)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企业质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不流入市场。对每件查处的案件,都要录入企业质量档案,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行生产。对质量严重不合格、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等情节严重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