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经查实,先从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中支付。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划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结余,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缴存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部门从工程报建、工程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遵守以下内容:
(一)如实反映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情况证明;
(二)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按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发放制度,按期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保证不发生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不承诺和遵守以上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竞标。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按照《
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把准入关。进入海西州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海西州建设队伍准入登记表》,并出具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承诺书。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上述备案后,方可在海西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工程结算时不按规定结算工资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所克扣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