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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6〕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建设局制定的《海西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西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其他临时从业人员的工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法律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规定比例向指定银行专户预先存储的工资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并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包括中长期或短期临时用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花名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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